-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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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12-23 1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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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交通部出台两部规章规范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应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加强监督,保证行政许可程序的正确实施,交通部出台了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指出,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实施的行政许可的行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监督。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以及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指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超出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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