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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5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5 19:51: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市场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5月1日实施-

安徽省政府召开《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有关5月1日将实施的《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颁布会给老百姓带来什么好处?记者现场采访了省物价局局长王建中。


记者:对普通百姓而言,《办法》的颁布能带来怎样的好处?

王建中:首先,《办法》赋予群众监督权。群众对价格实行监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完善社会监督网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作用重大。其次,《办法》赋予群众举报权,针对群众举报我们还首次建立了表彰奖励制度。再者,《办法》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各类价格违法形式,为消费者识别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办法》的颁布,对垄断行业的监管有何促进作用?

王建中:垄断行业如电力、通信、供水等行业,其价格是广大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热点,也是政府物价部门要着力解决的“民生价格”。《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违反规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此《办法》增强了政府对垄断行业的价格调控能力。

记者:日常生活中,若遭遇价格欺诈时如何举报,如遇举报受理不满意该如何解决?

王建中:假如你在生活中遭遇价格欺诈,可以采用书信、来访、来电等形式举报。例如,可以拨打12358投诉热线。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并注意保留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举报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记者:《办法》中对经营者有哪些约束?

王建中:经营者应当执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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