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焕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8 08:41: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根据资金性质区别对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案件-
为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规范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证券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区别处理;冻结、扣划证券结算备付金时,应当正确界定证券结算备付金与自营结算备付金;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不得冻结、扣划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在执行中应当正确处理清算交收程序与执行财产顺序的关系;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在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对相关资金是否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结算备付金提出异议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审查认定后,依法处理;在证券交易、结算场所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时,不得影响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正常秩序。
通知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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