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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威海市
  • 【发布文号】威政发〔2003〕35号
  • 【发布日期】2003-06-14
  • 【生效日期】2003-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威政发〔2003〕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各类用地行为

(一)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把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投向有规模、上档次的中心园区,杜绝乱圈乱占及荒芜土地等现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要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节约用地,原则上一个镇建一个,规模大的镇可以建两个。工业园区使用土地,可以办理征用手续,也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对已建成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工业园区占用的土地,能征用的征用,不能征用的必须在6月底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逾期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二)企业兼并村庄后,如需使用该村庄土地,必须按规定审批。对城郊村的兼并要科学论证、慎重决策,防止企业圈占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同时,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农民的生存问题等,制定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三)公路用地必须先审批再使用,杜绝未批先占现象。国家和省全额投资建设国道、省道占用土地,要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0〕42号)规定的8000元/亩的标准,及时、足额地对农民进行补偿。

(四)利用划拨存量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特殊原因,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旧村改造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能招标拍卖的必须招标拍卖,不能招标拍卖的仍按《威海市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3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要联合对“拆建比”进行测算,凡申报不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避免“搭车”现象。

二、认真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和收回工作

(一)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确需给予减免出让金等政策性优惠的,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土地资产的评估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法院、金融机构在处置土地资产时,属已出让的土地,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权属和面积;属划拨的土地,应由国土资源部门代市政府处置。确需法院、金融机构处置的,应事先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

(三)对闲置的土地要及时收回,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因用地单位的原因而导致两年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坚决无偿收回;一年未开发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一)继续开展违法用地清查活动,搞好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上半年对土地市场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所有用地实行“地图组合式”的清查。对查出的违法用地,严格按《威海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威政办发〔2003〕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今年上半年,各市都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03〕2号)要求,建立起土地有形市场,制订交易规则,将各类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纳入市场内公开进行。

(三)继续强化征收手段,扩大征收范围,搞好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对确需减免的,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按“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的原则办理。

(四)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杜绝土地审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对土地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执法犯法、违规操作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二ΟΟ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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