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新增就业5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4050”人员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一)加快《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进度。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由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中央、省属企业要主动与地方配合,做好本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加快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3〕40号文件要求,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整合分散设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尽快启动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就业服务。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建立“一条龙”服务制度,在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接续“一站式”服务。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以创业促就业。
(四)建立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逐人建立台账,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依托社区建立再就业援助联盟机制等各种方式,把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逐人落到实处,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及时得到再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但无就业要求或拒绝到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可停止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待遇。
(五)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对协议期满应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符合“内退”或“协保”条件的可办理“内退”和“协保”手续;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凡有资金支付能力的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债务,纳入失业保险。资金支付有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变现资产等形式拓宽筹资渠道筹措资金。下岗职工出中心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生活困难的,各地仍按现行开支筹资渠道确保基本生活。各市要尽快出台出中心未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要本着有利于出中心的原则确定。
(六)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省级财政每年要从预算资金中拿出不少于1%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今年原定列入预算的再就业资金,目前暂不作调整,下半年视财政收入情况进行调整。明年按1%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需要。各市也要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需求,制定分年度促进再就业工作规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确保再就业工作实际需要。
(七)调整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在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使用与各市财政实际投入和促进再就业实绩挂钩。今年省财政列入预算的再就业资金,除用于省级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外,与中央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补助资金合并使用,直接按各市实际再就业人数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八)加快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制度。各设区市要按规定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县(区)级不设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将担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启动小额贷款担保业务。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九)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的双重目标。各地出台重大经济、社会改革举措和新建重大建设项目,要同时提出就业计划。新建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项目,要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和机会。
(十)建立适应灵活就业需要的劳动关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尽快制定适应灵活就业形式需要的劳动关系政策。允许在多个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分别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同样适用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
(十一)加强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进行调查摸底,研究具体解决意见。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再就业工作扎实推进
(十二)建立省、市两级政府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再就业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级联席会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设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联席会议制度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十三)建立再就业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再就业工作督导组织,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年终进行考核。今年第四季度省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导检查。
(十四)完善再就业政策咨询制度。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尽快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近期先与电信部门联系,开通12333再就业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
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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