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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石家庄出台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任学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30 16:53: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石家庄出台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5月29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获悉,《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所涉及管辖范围包括省会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办法》规定,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饲养场等污染源半径不小于25米;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要分开收集;设有凉菜制作间的,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并要装有制冷空调和紫外线消毒灯,配备专用加工工具、冰箱以及洗涤池。

《办法》规定,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中直接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传染病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上岗。餐饮生产经营者承办100人以上的聚餐和重大接待活动的,应当对所供应的食品留样,并保存48小时。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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