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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湖北立法明确界定五种性骚扰的形式-
  • 【发布单位】作者:记者胡新桥 实习生余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7 12:37: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立法明确界定五种性骚扰的形式-

近日召开的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令人关注的是,新修订的办法根据国情和国际惯例,首次明确了性骚扰的五种形式: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


本次办法修订的另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在全国首次作出有关进城务工妇女休假权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外来务工人员探亲、休假制度,并为女职工、女职工配偶探亲提供便利。

这个办法还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应当按规定减少劳动定额和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保障国家规定的哺乳和休息时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责任:对于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主管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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