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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青海出台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不同等级地区适当拉大级距
  • 【发布单位】作者:韩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9 11:38: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青海出台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不同等级地区适当拉大级距

青海省日前出台了《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重新确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考虑到青海省地区间差距,这次确定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主要坚持依法调整,增加收入,总体平衡、慎重、稳妥,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原则,拟定了分地区适用税额幅度,同时给地方确定本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权力。全省城镇的具体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其中,西宁市按标准规划为大城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划分为小城市,其余地区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对各区按照上述城镇类型及等级进行划分,并适用其税额幅度。同时,各等级税额幅度标准适当扩大,为今后若干年的调整留有空间,不同等级地区适当拉大税额级距也体现了地区差别。县城、建制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地区分类相应确定其等级和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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