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3〕3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有毕业生11.5万人,比2002年增加3.4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1250人;普通高校毕业生4.1万余人(本科生2.1万余人,专科生1.9万余人);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7万余人。今年毕业生总量增加,加上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就业形势严峻。为了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从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想方设法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省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省长任主任,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各市(地)、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统筹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各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今后要把各学校、各市(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学校领导和市(地)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继续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从2003年起,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定向生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凭省级国家机关统一考试录用后下发的录用通知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毕业生合理流动,允许大中专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地)就业。对跨省、跨市(地)就业的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各市(地)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积极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接收和储备毕业生。(三)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的新增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录用,以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四)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择优录用。各市(地)、县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非公有制企业接收毕业生遇到的各种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毕业生开展支教、支医、护贫等活动。(五)鼓励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户口可落到县城,可提前转正定级。(六)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山区、艰苦行业以及社区、街道和农村工作。城市户口的毕业生到以上地区工作的,户口可以落到家庭所在地;非贫困县(区)生源毕业生志愿到我省定点扶贫的贫困县工作的,户口可随迁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家庭所在的县(区)。(七)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八)鼓励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凡省属高校毕业生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在西部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后,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应优先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九)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五、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缓解毕业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
高等学校要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促进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教育厅每年12月份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对毕业生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要适当减少招生,减少教育经费投入;对就业率不达20%的专业,要减少或停止招生,教育经费投入相应挂钩。
要切实加强高职高专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毕业离校时未找到工作的学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要分期分批组织进行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省财政划拨一部分专款,统筹解决这部分毕业生的培训费用,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
六、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地)和各大中专学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市(地)要保证有专职人员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学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可按毕业生在校所交学费的1%确定核拨标准并列入学校当年的经费预算予以保证。要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要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各高校信息网要在2003年6月底以前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站接通,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七、要重视优秀毕业生和特殊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对优秀毕业生,学校要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要坚持优生优选原则,对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要优先录用。要积极帮助女毕业生和城市下岗职工、农村家庭有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对烈士子女和在抗击“非典”一线的医务人员的子女毕业生,有关用人部门和单位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八、各市(地)、各用人单位要做好今年毕业生的接收工作。
用人单位已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并要及早做好接收毕业生的准备工作。鉴于今年“非典”疫情的影响,应允许毕业生适当推迟报到时间。对于省外院校回来的毕业生,各市(地)要及时为其办理登记和《就业报到证》的有关手续。对于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的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学校所在地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书。
九、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对未就业毕业生档案、户口的管理,可根据本人申请,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实行免费管理。当地政府所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他们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推荐服务。(二)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当地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各市县财政列支。(三)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主动与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加强联系,随着就业市场的变化,有组织地开展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省、市(地)、县(市、区)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未就业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各学校要重点抓好对毕业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要积极引导、帮助毕业生和家长正确分析判断就业形势,缩小毕业生的期望值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距离,使毕业生有一个客观、健康的心态面对就业,促进毕业生顺利择业。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氛围,引导和鼓励毕业生树立到生产一线,到基层工作的就业意识和创业意识。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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