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01 10:27: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30日对外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办法指出,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出质,这将有利于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物权法》颁布后,央行广泛听取了各有关部门、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设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成立了专题工作组,认真起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由央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将于10月8日开始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社会公众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www.pbccrc.org.cn,进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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