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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明年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仇逸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15 12:07: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明年实施-

上海市政府最近发布44号文件公布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大多数参保人员、上海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急诊将自付50%,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只需自付40%。


试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不同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由医保基金支付70%,门急诊支付50%;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急诊支付5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急诊支付50%。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60%的费用。

参保人员享受以上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上海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次年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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