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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立法规范“汉字使用标准”-
  • 【发布单位】作者:杨守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03 10:07: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立法规范“汉字使用标准”-

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已经通过审议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通用文字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汉字使用标准”,规定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河北的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网站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及公共服务行业用字等,都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同时,河北规定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等,以及地名、公共设施名称用字,如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注的,其地名、专名应使用汉语拼音拼写。而在本省区域内确需使用方言或者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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