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17 14:37: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 发现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经国务院批准,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引起广大网友关注。为介绍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具体办法等内容,解答网友疑问,2008年1月17日10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和副司长周望军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就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米亚米亚微微]我是个小老百姓,发改委搞这个干预我们很高兴,但也有疑问,你们这样管,真能把价格管住吗?
[曹长庆]第一,无论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手段,都要遵守价格规律基本要求,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波动都是正常的。我们不能用静止的观点来看待价格的稳定。
第二,能不能把违规的价格行为管住了,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对市场的违规行为,国务院已经重新修订了《价格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处罚更加严厉。现在价格主管部门正在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就会毫不留情地予以打击。
[网友 东边有山西边有河]你不允许企业提价,如果企业隐性涨价、变相涨价怎么办?原来一块钱买一斤馒头是5个,现在一块钱买一斤馒头是4个了。
[曹长庆]现在市场上确实存在缺斤少两、降低质量的行为。一斤馒头5个变4个,或者数量没变,但大小变了,现在我们正在加强监督检查。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老百姓对缺斤少两、偷工减料的行为深恶痛绝,这也是我们出台干预措施打击的对象。我们的干预措施对合理的涨价是允许的,不是说冻结价格。同时,如果说不申报或者申报以后又采取降质少量、缺斤少两这些歪门邪道,我们要坚决进行打击。这方面在《价格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里面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现在正在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如果有这方面问题要坚决予以制止。
[周望军]网友提出的这种行为叫变相涨价行为。《价格法》第14条里对这种变相涨价的行为已经有明确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一个具体处罚条款,对这种变相涨价行为首先是责令纠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100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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