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烈士纪念设施内不得埋葬他人遗体-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0 15:35: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烈士纪念设施内不得埋葬他人遗体-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严禁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烈士瞻仰、凭吊、褒扬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