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公开政府信息构成犯罪受刑罚-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3-06 08:46: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公开政府信息构成犯罪受刑罚-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等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