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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南:医疗事故鉴定人员“舞弊”可开除-
  • 【发布单位】作者:李丽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1 16:15: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医疗事故鉴定人员“舞弊”可开除-

河南省卫生厅近日下发《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医疗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查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鉴定组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河南省规定,在被认定为一级至三级的医疗事故中,如果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或因该事故导致对患者或家属的经济赔偿费用超过30万元的,医疗机构不仅要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该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护士长年度也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直接负责人年度考核要评为不合格。而且,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还将视情节被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直接责任人也将被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资格,并给予患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办法还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人员不按规定受理鉴定材料;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鉴定;提前泄露鉴定专家名单的以及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涂改、销毁鉴定材料;威胁、利诱证人作伪证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将被追究责任。凡违反这些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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