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志月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8-20 15:21: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拟出台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耕地质量保护不力约谈政府负责人-
“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补充与其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法定义务。”这是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的《湖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草案)》中就耕地质量划出的“红线”。
湖北省的江汉平原等地,是我国传统的粮食主产区、典型的鱼米之乡。但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作为农业大省的湖北省耕地质量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在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说明时,湖北省农业厅厅长戴贵洲说,耕地是获取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最基础的生产资料,耕地质量水平直接影响农业产业机构、耕地产出能力及农产品质量,但目前湖北省耕地质量存在着诸如养分失衡、中低产田面积增加、土壤酸化日趋严重等问题。
戴贵洲介绍,目前,湖北省耕地养分失衡,基础地力逐年下降。全省有80%的耕地缺乏有机质,90%的耕地缺钾,47%的耕地缺磷,微量元素缺乏耕地面积达到4000多万亩。
由于田间基础设施损毁严重,湖北省中低产田面积也逐年增加。戴贵洲说,全省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挖的沟渠老化、坍塌、淤塞十分严重,排水不畅,农田地下水位升高,土壤发生潜育化,中低产田面积上升。
此外,由于长期停止施用石灰、加上酸雨危害,湖北省土壤酸化问题日益严重;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多只注重数量平衡,而普遍对耕地质量不够重视,再加之普遍有效的后续培肥措施,致使补偿的耕地质量明显低于被占耕地。
针对全省耕地质量面临的挑战,草案设专章分别对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防止土壤耕作层遭到破坏,草案对常见的破坏、浪费耕作层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草案规定,禁止耕地使用者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或其他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行为;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的耕作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修复并给予合理补偿;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剥离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为避免耕地遭到污染,草案也作出禁止性规定。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处理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防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监督检查和约谈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的严重问题的,上级政府可以通知下一级政府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此外,为避免“占补平衡”工作中“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草案明确划定耕地质量“红线”。草案规定,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补充与其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法定义务;补充耕地所需资金纳入征占用耕地成本;确实无条件补充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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