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东升 陈镇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26 13:49: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有望近日出台 严控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透露,《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草案已于近日推出,广泛征求各地检察机关意见再作进一步修改后,将交付实验单位实施。
记者是从近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的认罪案件司法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上获知这一消息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人权,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我国刑诉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课题组在各地试点基础上,制订了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实验方案与实施细则,试图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行全面规范。
张智辉向记者介绍,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刑事案件,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认罪轻案将严格控制办案期限,侦查机关应当在15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应当在10日内审结。
对认罪轻案,询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尽量减少询问笔录制作的次数。从第二次开始,主要核对原有笔录,对重复内容不再记录。同时,询问被害人、证人及其他证据的收集也应当尽量简化。
对认罪轻案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宜适用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证据开示,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罪名以及量刑建议的幅度,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意见一致的,由承办人制作认罪答辩笔录。
人民法院对认罪轻案的审理,参照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罪答辩笔录经核实确认无误的,应当当庭宣判。
张智辉介绍,《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细化,检察系统实验单位与公、法、司机关协商会签后,即作为认罪轻案的办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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