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玉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20 19:07: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及亲属不得任工会主席-
记者20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全总日前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的基本原则,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选举、组织有序的原则,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
如何确定候选人是工会组织产生的关键环节。对此,《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而且,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
对于选举程序,《办法》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为确保企业工会工作的延续性,《办法》规定,如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的待遇问题,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
《办法》规定,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都将适用该《办法》。
据全总基层组织部部长郭稳才介绍,这是全总首次专门就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出台办法。
郭稳才说,全总1992年曾出台了《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工会选举的具体办法,但未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程序,致使一些企业在工会主席候选人上把关不严。此次出台的《办法》重点强调了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以保证当选的工会主席能胜任工会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