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马远琼 梁灏锋 穗仁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29 14:26: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布 将告别“天价”养犬费-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布,将于7月1日实施
羊城市民将告别“天价”养犬费
6月23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等就《条例》的相关内容一一向市民作出解释。
告别“天价”养犬费
据了解,1997年实施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实行的是“高收费限养”制度,个人养犬第一年收取登记费1万元,第二年起每年收取年审费6000元。但实践证明,这种规定未能达到限制养犬的预期目的,反而导致“满城犬只皆‘黑户’”。有调查显示,目前广州无牌黑户犬只的数量达到10万只,登记犬只仅有800只左右。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作出相应调整,大幅降低犬只管理费,规定犬龄满三个月的,犬主应当申请养犬登记,每只犬第一年管理费为500元,第二年起每年为300元,已登记养犬户首年管理费免缴。同时,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其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为方便犬主为犬只登记上牌,市公安局已经在全市设立103个登记点。
养犬管理区划定更灵活
《条例》将广州市行政区域划分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行政街辖区属于严格管理区,镇辖区属于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条例》还严格限定了严格管理区内携犬活动的范围,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少年儿童活动场所、餐厅、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均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同时,考虑到农村地区仍有饲养护卫犬看家护院的需要,《条例》没有禁止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但是,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每户限养一只犬
按照《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一只犬,如果目前已经养犬超过一只的家庭,无法自行处置的,应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考虑到部分家庭可能会有多处住所,如果住所地的户主不是同一个人,那么每个住所的户主可以申请养一只犬。比如夫妻两人名下有两套房子,原则上夫妻可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两个不同的住所各登记养一只犬。对于超养犬主,每超一只罚款2000元,超养犬只也将由公安机关没收。如果所养的是母犬将要繁殖幼犬,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妥善处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