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传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02 19:25: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出台《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2日通过了《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深圳市内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将允许转让。
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上兴建的工业楼宇,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整体转让。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分割转让——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保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或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停止生产的;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其作价入股后工业楼宇自用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产业转移后,其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单一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楼宇,企业自用确有富余,自用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工业楼宇的转让应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转让信息应公开发布。
据深圳市市长许宗衡介绍,深圳市目前拥有工业园区900多个,其中老工业园区680个,允许工业楼宇转让是为了盘活已开发的工业用地,使工业楼宇有序流动,不断改造升级,满足城市产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中小企业成长的要求,进一步促进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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