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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监督工作作出决议-
  • 【发布单位】作者:程义峰 邵香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24 18:51: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监督工作作出决议-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草案)》,这是北京市人大首次对司法监督工作作出决议。


此前,会议还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所作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娟在会上作了《关于对我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相应决议的说明》的报告。她说,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及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

“目前,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刑侦审判方面的法律监督还较为薄弱。”她说,“有关司法机关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衔接等制度规定还没有落实到位。”

对于北京市人大首次对司法监督作出决议,李小娟认为,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是当前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人大常委会推动司法机关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内在优越性的重要途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大进认为,北京市人大对一个司法机关单独的一项工作作出决议,在全国尚属首次,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将起到推动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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