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郑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03 11:03: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安全生产事故工伤赔偿 农民工"同命同价"-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不论死亡者为城镇居民或农民,死亡者直系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均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根据规定,死者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按照这一标准计算,2009年福建省的死亡赔偿金为20.46万元。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对商场、景点、宾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单位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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