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12-05 14:38: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央广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父母应当与留守儿童每月至少联系1次-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新增了“留守儿童保护”章节,提出构建全社会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比如条例规定,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儿童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
家庭亲情和父母关爱对于儿童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性,此次修改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进行了强化。规定父母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留守儿童,不得让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儿童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此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留守儿童保护工作。
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定期核实、更新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对留守儿童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确定关爱服务联系人,并定期将有关信息报县民政部门。条例还明确了村一级组织的责任,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走访排查和留守儿童信息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留守儿童评估帮扶机制,开展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等调查评估,对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长期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留守儿童实施重点帮扶。条例增加规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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