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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关于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建筑〔2003〕55号
  • 【发布日期】2003-06-30
  • 【生效日期】2003-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关于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关于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03〕5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当前有些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人员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为规范企业行为,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决定对省外建筑企业(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下同)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必须在闽设立分支机构。

省外建筑企业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应先到分支机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附件1)。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符合规定的出具《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

省外建筑企业在闽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另行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2、有与承接项目相应的经营、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对项目经理实行登记注册,一级项目经理可登记不超过6名,二级项目经理不超过4名。

三、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1、省外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闽介绍信及近两年有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违法行为证明(原件);

3、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wch@fjjs.gov.cn(附件2);

4、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在闽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6、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及“三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7、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分支机构在闽从事建筑活动要遵守国家和我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2、承接工程项目后,持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与《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3、按规定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五、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向省建设厅报送省外建筑企业在辖区内承接工程的单项工程备案汇总表(附件3)。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是否正常运行进行核查。要加强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其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人员、设备等是否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到位,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是否到位,是否依法从事招投标活动和施工活动,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行为,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构成违法的要依法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努力营造我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八、本通知发出前已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建筑企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文件精神进行布署,并集中在2003年8月1日前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报送2002年至今在闽建筑活动情况(承建的工程项目与产值)。

九、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招投标资格预审条件中,应增加省外建筑企业须持有有效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的要求。


附件:1、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
2、省外建筑企业驻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3、单项工程备案汇总表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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