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清市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政发[2003]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03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乐清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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