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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融资融券业务开闸 试点办法相关内容尚待修订-
  • 【发布单位】作者:赵晓辉 陶俊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01 19:38: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融资融券业务开闸 试点办法相关内容尚待修订-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自12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申报融资融券业务的通道已经打开。但业内人士指出,融资融券试点的正式启动尚需要对2006年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重新明确试点券商的资质条件。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我国已经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沪深两个交易所也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作了充分准备。

但由于时间已经过去两年多,一些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试点管理办法中对于试点券商资质的要求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据业内人士介绍,按照新业务推出的流程,应该是先修订试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并下发通知,券商据此进行申报,监管层确定试点公司,最后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的实施,为市场所期待的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指明了程序。根据规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规定第十二条指出,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意在打开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道,但需要准备哪些具体材料、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申请融资融券试点还应等待证监会另行通知。

实际上,早在10月5日,证监会宣布将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工作时就表示,证监会还将发布相关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审批内容、格式、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待通知发布之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就可以递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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