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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出台-13种情形为年检不合格
  • 【发布单位】作者:钟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11 16:26: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出台-13种情形为年检不合格

    近日,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办法》共16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年检的主要内容、年检结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文章原载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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