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3〕20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为加大对“三农”的服务力度,满足农牧民日益增长的信贷资金需要,1999年以来,全区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的部署,积极开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活动,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受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欢迎,并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具体推广过程中,也存在认识不到位、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信贷支农支牧工作,现就推进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始终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离不开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当前,各商业银行业务呈逐渐向城市收缩的趋势,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特别是贷款投放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有利于农牧民及时、便捷地获得贷款用于生产,实现增收;有利于增强基层党政干部与农牧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凝聚力、影响力,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规范农村牧区金融秩序,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农村牧区信用文化建设,增强农牧民和乡村干部诚实守信意识;有利于推动农村信用社明确经营方向、转换经营机制和扩大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信用社应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及农牧民增收的高度,认识和理解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深入开展。
二、全面推广,严肃纪律
全区所有农村信用社都要面向农牧民开办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以满足农牧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资金需求。2003年,全区农村信用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面力争达到有贷款需求户的70%以上,贷款额达到农牧业贷款总额的35%。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村镇,根据农牧民开展种养殖业的需要,应适当提高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对超过信用贷款限额、又无法提供有效担保或抵押的信用户,可以采取3至5户农牧户联保方法予以解决,最大限度地保证农牧业生产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在办理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使用、有借有还、按期还本付息”的信贷原则,认真执行农业贷款优先、农牧户贷款优先、社员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的政策。继续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通过小额信贷获得的资金,必须全部、直接交到农牧民手中,不能违背农牧民意愿安排贷款。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严肃信贷纪律,严禁贷款垒大户,严禁以各种实物(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地膜等)发放贷款,严禁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商活动,严禁对农牧户发放贷款时指定购物单位、扣收利息、扣收股金、扣取税款等,严禁向地方发放贷款垫发工资、垫支经费,严禁用贷款炒股和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
三、积极引导,完善管理
首先应解决好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的衔接问题,适当放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二是应健全农牧户资信评价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农牧户的相关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应结合实际,积极拓宽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范围,增强贷款适用性。在满足基本种植业生产资金需求后,可以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牧户开展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等农副业,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发放消费贷款,以满足农牧民较高层次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四是应加强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闲置,为农村信用社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加强协调,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作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地区信用环境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协调配合和组织指导,以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准确掌握农情牧情,随时了解农贷资金需求、申请、发放、投向、投量和回收等情况,及时与农村信用社沟通、协商,引导信用社将资金投放到急需的支农支牧项目上。二是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狠抓有关政策、资金、物资、技术的落实到位,共同做好支农支牧工作。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加大对农牧业的投入,特别应注意把各级财政支农资金与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农村信贷资金配合使用,形成整体合力,产生规模效应。三是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维护信用社经营自主权,保护信用社合法债权不受侵犯。要帮助信用社做好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促使其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四是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大力推行农牧户小额信贷业务,认真开展评定信用户、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努力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秩序,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督促落实这项工作。
五、创造条件,营造氛围
各级财政、工商、税务、土地、公安、审计等部门应积极为农村信用社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并力争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照顾。要重点解决对农村信用社限制过多、负担过重的问题,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各类检查,尤其应注意避免重复检查。有关部门对信用社的监督检查一定要事先与人民银行沟通,全区性的各类监督检查要征得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直至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意。新闻单位应及时报道各地区开展农牧户小额信贷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干部、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开展小额信贷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引导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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