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景勇 卫敏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3-01 10:40: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将被严打-
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范围。
据介绍,近年来,一些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等提出,不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地下钱庄”行为应受惩处,而且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也应依法严惩,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也应明确列举。
此前,刑法第225条规定了四项违反国家规定、应该受到惩处的非法经营行为。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来的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加大了对这类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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