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晓萌 张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3-17 15:24: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荆楚网-长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武汉:“破烂王”替贼销赃将受重罚-
“钢耗子”、盗割电线电缆、偷盗窨井盖,为何屡禁不绝?废旧物品回收点“什么都敢收”的混乱无序经营,成为一大帮凶。我市(武汉)拟订新法,堵死这一销赃渠道。
昨日,《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明确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逾期不改正,可对企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想卖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必须出具报废证明,否则不得回收。
《条例(草案)》明确商务部门为回收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供销合作社负责。
《条例(草案)》还指出,行政执法单位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等,不提倡“一毁了之”。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进行再生利用,所获收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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