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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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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2-05 18:27: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施行-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等。 以下是规定全文: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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