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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首次立法治性骚扰 滥讲黄段子将受制裁-
  • 【发布单位】作者:邢世伟 王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10 16:59: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华商网-华商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首次立法治性骚扰 滥讲黄段子将受制裁-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明文禁止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向女士发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这类行为构成“性骚扰”,将受到法律制裁。

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在《规定》中,辽宁省首次为“性骚扰”立法。

《规定》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行为难界定 因涉及隐私投诉较少

近年来,随着媒体披露的“性骚扰”案例不断增加,“性骚扰”现象逐渐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公交车上、地铁内、办公室里、写字楼内甚至电梯中,都有可能发生性骚扰事件。

一家国内权威媒体所作的关于年轻女性遭受性骚扰的调查显示,在全部受访的年轻女性中,遭受过性骚扰的年轻女性占被调查者的30%。

而面对“性骚扰”行为,这部分女性一般都是采用尽量躲避的方法,只有不到10%的女性会当场斥责对方。

沈阳市妇联副主席赵月英介绍,在沈阳市妇联接到的投诉中,有关女性遭遇性骚扰投诉比较少,主要是性骚扰毕竟涉及到个人隐私,一些遭遇性骚扰的女性难以启齿。

另外,性骚扰行为不容易界定,取证存在困难,也是造成此类投诉较少的原因。

5类形式被明确为“性骚扰”

记者了解到,在“性骚扰”等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上,在2005年12月我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然而,尽管该法明确了“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性骚扰”的行为特征并没有作出界定,这使得这一规定的实际适用难以具体把握。

辽宁省新制定的《规定》对国家上位法的诸多方面,尤其在“性骚扰”问题方面进行了细化。

《规定》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规定》明确,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我省法律界相关人士认为,对于我省来说,这项法规首次明确界定了严厉禁止的“性骚扰”形式,这是一种进步,比起国家的上位法来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该人士表示:“根据我的了解,河北、河南、重庆等省市也专门对‘性骚扰’进行细化性的立法,细化的方式也与《规定》基本相同。”

该人士说,这项法规实施后将为“性骚扰”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法规的支撑。

多项规定保护妇女权利

对于个别单位冬季取暖期中不保障女职工取暖福利的行为,《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同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企业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延期退休。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或者改组、改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者排斥女职工。

此外,用人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在妇女的政治权利方面,《规定》强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名词解释

什么是性骚扰?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解释:性骚扰指:用轻佻、下流的语言或举动对他人进行骚扰(多指男性对女性)。

另据《百度百科》解释: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五种方法应对五种性骚扰

案情举例

肢体骚扰

肢体行为: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地铁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产生肢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案例:刘女士平日挤公交车上班。一天,刘女士穿着吊带裙上班,车刚启动一会儿,她突然发现紧挨着自己后背的一个男人正摸她的后背。

应对招数:对骚扰者高声喝斥,言词要强硬,可以狠打其手,也可以告知同行伙伴,引起公众的注意,使侵犯者知难而退。

短信、邮件骚扰

电子信息: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案例:26岁的女教师老是收到同校校长发给她的“暧昧”短信。

短信内容都类似“我需要你”、“好想吻你哦”等等。这样的信息给女教师带来了烦恼,并造成了女教师与其丈夫关系破裂。

应对招数:若骚扰者通过发送这种黄色短信恶意伤害,可以将这些短信保存起来,以作证据之用。

语言骚扰

语言行为: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

案例:“他总说我身材好,很丰满,是否满意现任男朋友。”张小姐说,她很怕与上司接触,但为了这份工作,她还是忍了。

应对招数:对于那些总是探询你个人隐私,甚至对你的目光和举止有异的男性,尽量避免与其单独相处。对性骚扰者要勇敢地说“不”,明确的拒绝可以给对方强有力的警示:你必须尊重我!

文字骚扰

文字表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邮寄给被骚扰对象。

或将赤裸裸的淫秽文字传递给被骚扰对象。

案例:小文是一名年轻的职员,而单位某领导长期以书信的方式对她表达爱意使她不知所措,从开始单纯的表白到后来疯狂书写淫秽书信给小文,令小文痛苦不已。

应对招数:一定要明确告诉对方,你对他(她)的言行感到非常厌恶,若一意孤行后果严重。

图片骚扰

图片使用: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像带等。

案例:小惠是个秘书,办公室里有个工程师常把色情书刊里的图片剪下来放在小惠办公桌上。小惠碍于面子不好发作,因此精神压力很大。

应对招数:要尽可能保留证据,如把他写给你的便条、送的淫秽画片或书刊留下来,这些都是证据。可以成为保护自己人格尊严、利益的重要砝码。

据《温州晚报》

市民:男性被性骚扰咋办

各方声音

人大代表:

妇女应敢于站出来

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院长冯虹———

目前之所以在各种场合下存在“性骚扰”行为,一个是法律对于“性骚扰”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另一个原因是东方女性对于这种行为一般都是“能忍则忍”,很少有人敢于当场斥责这种行为。

遭遇到性骚扰后,妇女们应该及时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应该对这些“惯犯”的体貌特征备案,以备及时侦查。

法官:

审判存在一定困难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法官赵丹———

性骚扰的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居多,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需要由受性骚扰的女性自己举证,得有充分的证据,而往往实施性骚扰都是比较隐秘的,这也为审判带来一定的困难。

据一些法律界人士介绍,从性骚扰的案件来看,一般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熟人之间的性骚扰,对于这类性骚扰,对留存证据就很重要。另外,女性要对性骚扰有防范的意识。

另一类是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经常会发生在公共汽车等公众场所,对这类性骚扰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防止发生,比如一些安装在公共场所的摄像头就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律师:

什么程度是性骚扰?

沈阳市政协委员、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杨功涵———

“性骚扰”案件最困难就是举证。如果是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的“性骚扰”行为,证据是容易留存的,而对于语言、肢体行为,被骚扰者的举证是很困难的。

更重要的是,对于性骚扰者的法律界定上,究竟什么程度的骚扰行为才能认定为“性骚扰”行为,判定后法律的惩治措施是什么,处罚金额是多少,是否应该拘留,这都需要法律上重新界定。

市民井先生———

其实男性遭遇性骚扰也应该被写进相关的法规,男性遇到性骚扰怎么办,男性在性骚扰问题上也应该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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