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十发[2002]25号和十政发[2002]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凡拟在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境外投资者(不论投资额多少)和境内市外投资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均可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处办理全部或部分手续。外商投资代办处按照方便企业、规范服务、高效运作、廉洁办事的原则,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并负责受理有关投诉。
二、工作内容
(一)为外来投资者介绍十堰的投资环境、政策和投资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年检、项目建设等代办手续,提供咨询服务,受理、承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计划、外经贸、工商、税务、公安、财政、土地、环保、规划、劳动、人事等部门的服务要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全程服务。
(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三)负责受理有关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工作程序
(一)代办受理
外来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代办要求,投资代办处在充分听取投资者情况介绍后,确定代办服务内容和要求,填写代办服务登记表、代理工作记录,进行登记,由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代办处签名确认。受理后,外商投资代办处发出代办项目通知,并与项目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将办的手续前期准备。
(二)相关资料预审
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申报方案,并协助编制申报文件,确保申报途径最简化、最便捷。同时做好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联审会的有关工作。
(三)代办时限
1、外商投资代办处从受理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召开联审会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4、合同、章程变更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5、投资者股权转让、企业生产场所变更或企业提前终止合营(合资、合作)合同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6、企业经营年限的变更、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变更(生产场所除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及投资者名称的变更的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
7、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8、其他代办的审批项目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出本市审批管辖权限的投资项目,在上述代办时限内审核上报,并跟踪办理。
四、工作制度
(一)全程服务制度
外商投资代办处承接投资代办事项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协调,指派专人对代办的事项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每项服务都落实到实处,全程跟踪到底,做到服务要求有答复、有落实,让投资者放心满意。
(二)无偿服务制度
除各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收取的有关费用外,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处无偿为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包括代办服务、咨询服务、政策指导等。
(三)定期联络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代办处实行定期联络制度,每半年向企业发送一次联络表。
五、企业投诉及处理
(一)投诉受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和处理工作。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受理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投诉的处理进行督促和必要的协调,定期统计和通报处理情况。对外公布办事程序、投诉范围、投诉电话。处理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客观、公正、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二)投诉范围
凡投资者在立项、申办、筹建、建设、生产经营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吃拿卡要、欺外排外、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行为,均可投诉。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的上述行为,也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三)投诉处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受理投诉后,应给投诉人“受理回执”,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一般性投诉案件,按业务归口原则移送有关部门,并督促其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
2、对情况复杂、牵扯面广、影响大的投诉,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或向上级请示后处理,15天之内答复投诉者;
3、对涉及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投诉,移送纪委、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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