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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王传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9-14 10:59: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政府出台的首个《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深圳户籍人员将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办法规定,以下7类人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转居”等其他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经登记并领取《失业证》后,可享受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单位)提供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免费保管个人档案和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岗位推荐服务——从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可每3个月享受一次,从登记之日起超过半年未满一年可每2个月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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