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岳德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08 16:50: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杭州将出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台风、暴雨、冰雹……气象灾害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及时的气象灾害信息预报也就成了保证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屏障。记者昨天从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杭州市将出台《杭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集意见。
发布预警信号要有统一平台
记者注意到,杭州市规定的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及相关的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并不是谁想发布就能发布的,预警信号要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监测、预测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订正或解除预警信号,并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传播预警信号的媒体。
高危信号每小时不少于4次
广播、电视台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正式对外播发。各类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级别,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并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广播、电视台站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1次,并且应当随预警信号级别的提高相应提高播发的频率。其中对台风、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红色预警信号的播发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4次。
报纸如不刊登可罚款2000元
气象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播发后,广播、电视台站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要及时予以安排播出。对于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台站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将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各类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以及预警信号的频率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文章原载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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