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军队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倪景武 范炬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0-13 12:01: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东方网-解放军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军队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完善具有军队特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联合发布《军队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自2009年9月23日起在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


《办法》共16条,就特别扶助的原则、申请程序、各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需要扶助的范围、标准、条件以及审批权限,是军队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基本依据。

《办法》规定,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军队人员家庭,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夫妻双方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但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因丧偶或者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必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者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列入扶助范围;依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

《办法》明确,凡符合特别扶助规定条件的军队独生子女家庭,发给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15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发给独生子女残疾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12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夫妻一方为非军队人员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和申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称,《办法》的发布施行,对维护保障广大官兵的计划生育权益,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巩固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