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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杭州:医疗机构等11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发布单位】作者:岳德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1-30 09:22: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杭州:医疗机构等11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日前批准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指出包括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文化艺术场所等11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目前,杭州有烟民250万人。杭州市疾控中心调查发现,青少年吸烟比例也逐渐加大,吸烟人群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另外有39.7%的青少年受到被动吸烟的危害。

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重华介绍,为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控烟工作与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将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依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将控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两大类。

条例根据公共场所的自身性质及禁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定了11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医疗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博物馆(院)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保单位,会议室,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在上述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也不得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拒不改正的罚款50元。

此外,杭州市还规定了9类控制吸烟场所,主要包括一些经营性服务场所和机关、商店超市和商品交易市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办公室,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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