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楼盈颖 蔡晓涵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13 08:33: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出台-
记者从宁波海关获悉,将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对暂时进境货物的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今后对暂时进境货物每月征收的税款将有所减少。
据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列举的盛装货物的容器、货样等九类物品以外的暂时进境货物,海关计征税款的期限增加到60个月(原为48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原先未明确)。(文章原载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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