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邹伟 顾瑞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24 13:47: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谁修了“豆腐渣” 工程谁就得负责---聚焦侵权责任法草案最新相关条款
“楼歪歪”“楼脆脆”“楼薄薄”……对于这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些新增条款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
提起今年发生在上海的“倒楼”事件,人们还记忆犹新:6月27日,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的13层楼整体倒覆,致一名作业工人当场被压死亡。
楼是如此,桥也不例外。今年12月4日,南京市市政监督人员发现汉中门大桥的三十多根栏杆裂开了口子,最大处可以伸进手指,然而施工单位竟擅自用结构胶连夜糊填裂缝处。
据了解,此前的草案规定了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的有关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种“豆腐渣”工程,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次审议的草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专门对责任承担作了规定,规定这种情形下的建筑物倒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住宅小区内的楼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这一条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建议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再斟酌一下,可否改为“前款情形有其他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沈春耀委员说,表述上调整一下可以更具有包容性。建筑物的倒塌,一般来说,建设、施工单位有比较大的责任,这一条的设计是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城市都在大规模建设地下铁路,不少地方也出现了由于地下施工而造成建筑物倒塌或者成为危楼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地铁建设、施工单位有责任,就可直接赔偿了,就不必再由受损建筑物的建设、施工单位先赔偿,之后再去向责任人追偿了。如果有其他责任人,可以先赔偿再追偿,也可以由其他责任人直接赔偿。受损建筑物的建设、施工单位如果没有责任的话就不必再先行赔偿了。他建议把这一款的赔偿情形规定得更合理些。
还有常委会委员希望对责任期限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说,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了这一条款,但没有规定一个期限。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果在开发期间倒塌,那是很清楚的。如果在一定年份之后发生问题,项目开发已结束,那还能向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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