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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修改选举法拟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 【发布单位】作者:周婷玉 黄小希 贾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3-08 10:36: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修改选举法拟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城乡人口选举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草案还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作了类似的规定。

“这一修改直接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韩大元同时指出,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完全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王兆国说,1953年我国城镇人口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

1979年,我国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此后,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又四次修改选举法,并于1995年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比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全国城市化率已达46%。另据统计,2008年中国城乡人口比例为46比54,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农村人口的素质也已今非昔比。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地方在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已在探索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王兆国说。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就是为落实这一精神,完善选举制度,扩大人民民主。

针对草案中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有关专家也高度评价这一修改。“这次选举法修改很及时,符合当今城乡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修改后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更加科学。

韩大元表示,这一修改有利于调整人大代表的构成,反映多种利益需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为人大制度的作用的发挥提供主体条件。

此外,草案还就基层代表的数量,公民兼任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况,代表辞职的程序以及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等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王兆国表示,修改选举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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