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福建:旅游景区须明码标价 违者最高可罚5000元-
  • 【发布单位】作者:胡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5-01 11:29: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旅游景区须明码标价 违者最高可罚5000元-

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出台政策,要求全省旅游景区、旅行社等部门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否则将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


福建省物价局要求,各旅游景区及景区内各类二级景点要在景区(点)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牌,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标价牌的制作面积不小于60cm×50cm;国家级旅游景区和境外游客较多的景区,得用中、英两种文字标明规定的内容。

同时,景区配套的停车场、景区内销售的商品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各旅行社要采取价格牌、价格表、价格本等形式,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旅游景区,将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