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6-17 14:17: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拟出台条例禁止虐待动物-
日前,四川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拟定的《四川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中,用大篇幅对“饲养动物”和“环境卫生”做了规定,其中还将“任何人不得有虐待动物的行为”写进了《条例》中。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为了倡导人类爱护动物。
《条例》规定,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内产生的粪便,携领者应当及时清除。任何个人不得有虐待动物的行为,对窜入城市、镇、乡村的疯牛、疯狗的捕杀,不得伤及无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所养每一只犬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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