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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
  • 【发布单位】作者:隋笑飞 赵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24 11:32: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3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人民调解法草案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


此前,草案第七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些常委会委员、有关部门提出,为了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委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并借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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