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婷玉 邹声文 崔清新 杨维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30 08:56: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既严惩犯罪者 又保障生命权-——权威人士解析我国刑法修改首次削减死刑
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同时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
这将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刑法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尊重生命权利:减少死刑罪名“符合全球趋势”
我国现有68个罪名会被判死刑。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说:“我国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个罪名上,有相当一部分死刑罪名适用非常少,有的留而不用,有的甚至从来没用过,因此有压缩空间。”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确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同时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立法减少死刑,司法实践减少死刑适用,这是全球的大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适时削减死刑罪名非常必要。
陈泽宪表示,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包括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也是我国修改刑法的国际背景之一。”
我国正处于复杂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犯罪仍频频发生。“短期废除死刑不可能,但要从减少开始。”刘明祥说。
事实上,几年前有关方面就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死刑的控制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立法中的重要课题。2007年1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这次对刑法进行修改,可看作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和延续,是在立法上控制死刑的必然举措。”刘明祥说。
“这一立法也给司法一个导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说,“减少死刑,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更加尊重。”
减少死刑罪名:会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
死刑作为最严重的刑罚,其威慑力毋庸置疑。减少死刑罪名会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
对此,李适时在作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说明时指出:“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说,这次提出要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中,经济罪占10个,财产罪占1个,公共方面犯罪占2个。“这些罪名近年来都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
陈泽宪说,这次主要是考虑废止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的死刑:一类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据了解从1997年到现在还没有一例这样的案件;还有一类是从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等因素考虑,不适合规定死刑的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等。
“毕竟侵犯财产和人的生命没有办法相比,理论上很难说是罪刑相适应。”刘明祥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像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年定死罪是为了严打经济犯罪,但这些年税务机关通过加强“金税工程”的建设,再加上管理手段和技术的更新,这类犯罪已大大减少。
“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并非越重越好,而是应做到有罪必罚,这比单纯重罚更有效。”刘明祥说,“有研究显示,有些国家对受贿罪、贿赂罪虽判罚不重,但查处及时,犯罪率也明显下降。而如果查处不力、不及时,许多犯罪者成了漏网之鱼,那么即使刑罚再重,还是会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险犯罪。”
增加实际服刑期限: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
“减少死刑罪名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刘明祥认为,“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判处重刑。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实际服刑又很短,这就不公平、不合理,会带来负面效应。”
对于专家与公众的关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作出明确回应:严格限制缓刑,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等。
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草案则修改相关规定,将其中“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李适时指出,现实生活中,有的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较短,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为此,“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除对减刑幅度作出严格限定外,草案还修改了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根据草案的新规定,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此外,根据现行刑法,对累犯以及因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根据新的情况,修正案草案将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并根据悔改表现等因素放宽了假释条件。
李适时解释说:“对这部分人,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经必要的审批程序,也要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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