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斗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5-29 15:28: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控烟条例改变卫生部门单一执法局面-控烟由公安等多部门齐抓共管
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今年这一天,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将正式施行。
近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条例针对人员流动大、短时间内全面禁止吸烟有难度的场所,比如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等,明确要求设置符合条件的吸烟室,通过疏导的方式逐步推进无烟环境建设。
条例还调整了执法主体,由过去卫生部门单一执法,调整为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多部门执法,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新的执法格局。
娱乐场所未设吸烟室禁止吸烟
“制定控制吸烟条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免受烟草烟雾的危害,特别是二手烟的危害。”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对控制吸烟场所范围,大致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划分:
未成年人以及抵抗力低、健康状况较差、需要接受特殊照顾和医疗的人员聚集的场所,在这些场所的室内外全面禁止吸烟,这是要求最严格的禁止吸烟的范围;
人员比较集中、场所比较密闭、要求室内外全面禁止吸烟有一定困难,这类场所的室内区域应当禁止吸烟;
人员很集中、流动性较大、人们日常休闲娱乐的场所,条例规定这类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引导吸烟者到吸烟室吸烟。
同时,条例对吸烟室的设置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吸烟室必须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且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与此同时,条例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控吸工作
借鉴近年来上海、广州等国内大城市控制吸烟的成功经验,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有四项职责: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违反了以上规定,不仅该单位要受到处罚,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要受到处罚。
控烟场所吸烟不听劝将受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制定控烟条例,其目的是将吸烟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因此,吸烟者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如果吸烟者违反了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其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如果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而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条例还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公务活动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为了更好地控制吸烟、创建无烟环境,条例还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公务活动带头控烟,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强化控烟宣传,使公众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鼓励单位制定内部的控制吸烟奖惩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鼓励志愿服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帮助指导吸烟者戒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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