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吕雪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10-06 13:33: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青海调整玉树震区有伤亡家庭再生育政策-
青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日前通过了《关于玉树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并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树“4·14”强烈地震给灾区群众造成了人员伤亡,使一些父母失去了子女或子女伤残,给家庭造成极大的不幸。为了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把再生育服务作为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特殊人文关爱,青海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人大有关专委会,通过调研,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玉树地震灾区伤亡家庭再生育的意见》,并将《意见》草稿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分别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对《意见》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玉树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指出: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具备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三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是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依据现有子女状况,按照《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数合计不超过三个的;三是城镇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是城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三级以上伤残,按生育政策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五是城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关于玉树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还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期。同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并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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