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徐蕊 韩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11-06 08:59: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财政部修订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记者5日从财政部获悉,为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财政部日前修订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提高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修订不仅明确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规模的要求,还改进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取消了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学历和“高级职称人员”数量方面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甲级机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60%;乙级机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具备的业绩条件是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1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修订后的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这次修订还对法律责任作了补充完善,增加了违法情形、补充了处罚形式、加大了处罚力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