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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7-05 08: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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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施行
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承诺的法律保证。如何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记者专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
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公布后第一个根据法律规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方面作了一系列调整。
一是将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从制度上解除了广大职工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二是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三是设置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取消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等规定,大大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是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还上调了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等,使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条例》还调整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用人单位责任等,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功能、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制度被社会各界称为《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
人社部负责人解释说,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然后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治。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第三人侵权造成个人受伤或者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经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该《办法》不仅规定了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追偿等总体框架和主要流程,而且对个人、用人单位、第三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使社会保险法的这一亮点真正惠及百姓。
失业人员参加医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一些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社部负责人说,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这一政策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配套规章同步实行,细化《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最近颁布,并于7月1日和《社会保险法》同步实施。
这位负责人介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是社会保险法的综合性配套规章,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各险种共同遇到的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细化。例如,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二是为了规范管理,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规定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三是为了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性和补充性规定。例如,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作了解释性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人社部还专门制定出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采集和审核、保存和维护、查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商业交易或者经营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开放查询程序、界定查询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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