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黄伟 王晓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9-23 14:29: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个人信息被谁倒卖?信息生活热点挑战立法盲点-
小区上网为啥只能用一家的宽带?我们的个人信息到底被谁倒卖?在国家尚无信息类大法的情况下,率先“吃螃蟹”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草案)》20日进入二审,将人们信息生活中的诸多热点与问题推到公众视野中。
三网融合,才能终结运营商圈地独食
早在2005年,省通信管理局和原省建设厅就规范小区通信设施建设行为专门出台意见,要求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与开发商或其他有权单位签订排他性协议。“由于体制原因,各家电信运营商各自分割、独立核算,都希望占领小区的地盘。时至今日,电信运营商‘圈地吃独食’的情况依然存在”,省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处长王丹中说。
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要求,建筑物内的电信、广播电视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意味着,小区的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应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承担。
记者了解到,多数建设单位虽然都会承担信息管线和配线的建设费用,但常常会限制业主的选择权。南京朝天宫一小区业主杨先生最近想装电信宽带,但打电话到电信客服后得知,该小区没有电信网络覆盖,他不得不使用广电网络的宽带。
草案提出“建设单位不承担建设费用,限制业主选择接受服务的,将被处以该项目建设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是,20日下午的审议中,一些委员认为,对于建设单位和通信运营商来说,这点小钱算不了什么,后期的营运收入太丰厚了。
如何破解这个问题?王丹中认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约束机制确有必要,但从根本上,还是要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进程,建设各家运营商都能共享的管线,这样就可以避免“吃独食”的情况了。
不实信息查处,法律空白不少
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告诉记者,条例草案一审后广泛征求意见,很多人提出,要增加信息安全监管方面的条款,“对于网上散布不实信息、利用信息平台进行欺诈、利用网络非法泄露个人隐私等行为,应有所规范,最起码要有倡导性条款。”因此,草案增加规定,要求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应当合法真实,明确公安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王丹中认为,这些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但是“有比没有好”,法规出台后,政府部门出台细化管理措施就有了法律依据。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不实信息的管理,法律空白还很多。
公安部门较易查获的网上不实信息,主要是散布地震、要杀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谣言。而其他不实信息,如不涉及犯罪,一般难以有效管理。“有些网站缺乏自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却置社会效益于不顾。那些明显违法的帖子他们会删掉,对一些夸大事实、歪曲真相的言辞,会故意往上推,以此来吸引眼球和人气。”专家表示。
省公安厅网警总队陈勇说,发帖、删帖早已成产业。许多网络危机公关公司实际上都在超范围服务,比如南京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本应该提供计算机服务,但他们增加了删帖发帖服务,超范围经营,理应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但实际上,如果该公司没有开具服务项目为删帖、发帖的发票,工商部门也难以对其取证查处。
清华大学专门从事网络法研究的李小武博士说,“法律作用有限,和法律相关的信用机制缺失有关。企业污点运用一些技术手段就可以在公众记忆中消失,作恶或者惩罚了以后没有记录,我们的大环境缺乏信用跟踪机制,这也给了‘打手’们生存的土壤。”此外,“网络行为追究成本太高。”他指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发帖不受地域限制,但追究受地域管辖的限制,追究难度比较大。
倒卖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元
狂轰滥炸式的推销电话,令今年8月刚生完宝宝的李女士深感烦恼。这些打进的电话全都是做各种婴儿用品生意的商家,各品牌都有。商家是如何知道她个人信息的?李女士曾试着询问推销员,那些人支支吾吾,有的说是从熟人朋友那里了解的,有的说是从同行那里知道的,有的说从网上查到的,有的说这是“商业机密”,有的干脆挂断电话。思前想后,李女士觉得,做孕检或生产时在医院留下的信息,有可能被倒卖了。
就此,记者联系了南京几家大医院的妇产科和社区妇幼保健医院的负责人,这些医院都称,对于病人资料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医护人员绝对不会向外界透露产妇的个人信息。但这些说法似乎站不住脚,一家品牌的奶粉推销员告诉记者,他们的推销手段就是和妇幼保健院及医院的产科个别医护人员拉关系,从她们手里得到孕妇、产妇信息,推算生产日期,所以“恰巧”在产妇刚回家坐月子时,推销电话就追到家了。
王丹中表示,目前查处个人信息倒卖最难的就是取证。个人信息倒卖往往是团伙作案,有严密的上下游关系,而被倒卖的都是个体,彼此之间没有关联。大多数人也仅仅挂掉电话拉倒,不愿费劲去追究。
江苏的条例草案在吸纳委员们的呼吁后,修改条文,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同时增加法律责任,凡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日,北京就抓获了一个专门在网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